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