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