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 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第五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