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