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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管理,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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