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七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