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章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