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