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