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