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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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