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逃避预备役登记的; 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拒绝、逃避征召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