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