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