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