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八条 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