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