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