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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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