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