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