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于货物出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货物生产地或者出境口岸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向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登记表》。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者其他对外贸易资格证书的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台港澳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原产地证书申报员授权书》及申报人员相关信息。
原产地标记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按规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应当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对含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者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以电子方式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申请表》和《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