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