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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签证机构对涉及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国家安全等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加强原产地签证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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