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