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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原产地调查

第二十五条 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原产地证书的货物实行签证调查,并填写《原产地调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应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签证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查询函后3个月内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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