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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2024年) 一、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 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 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三)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个):阿克陶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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