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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第六十二条 青藏高原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具体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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