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气候变化及其综合影响的监测,建立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气候系统、水资源、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雪山冰川冻土和自然灾害影响的预测体系,完善生态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强化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影响和高原生态系统演变的评估。 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雪山冰川冻土消融退化对区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监测与风险评估。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