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生态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实行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