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