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对下列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照顾:一、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二、新办的进行饲料生产的;三、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修配的;四、积极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六、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殊特原困,纳税确有困难的;七、经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