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不遵照本条例的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捡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按照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