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必须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