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