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