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 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 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三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