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