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