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点设立边境口岸。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陆地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