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