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七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