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