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