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