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