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