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