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