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