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